法規名稱: 新竹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新竹縣政府府綜法字第1030001720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及第5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新竹縣 / 消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指田野引火燃燒行為人。
  申請人以年滿二十歲為限。

  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引火燃燒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新竹縣政府消防局(
      以下簡稱消防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該土地之地籍圖、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申請人如非土地所有權
          人,應提供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二、由消防局會請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或其他相關機關(單位),經
      審查符合後,發給許可文件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