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新竹縣境內田野引火燃燒,非經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不
  得為之。

  本辦法所稱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
  前項事由外之燃燒行為,事涉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者,應逕向
  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許可。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指田野引火燃燒行為人。
  申請人以年滿二十歲為限。

  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引火燃燒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新竹縣政府消防局(
      以下簡稱消防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該土地之地籍圖、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申請人如非土地所有權
          人,應提供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二、由消防局會請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或其他相關機關(單位),經
      審查符合後,發給許可文件始得為之。

  下列區域、範圍不得申請田野引火燃燒:
  一、國家公園、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
  二、油庫、油槽、加油(氣)站、公共危險物品 ?可燃氣高壓氣體場所
      及(化學)工廠等有發生災害之虞場所周圍五百公尺範圍內。
  三、學校、醫院(地區醫院以上等級)、養護機構、高速公路或快速道
      路周圍三百公尺範圍內。
  四、人口稠密之住宅、商業區附近。
  五、經本府公告之區域。
  前項各款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燃燒現場應有專人看管(守),至完全燃燒完畢,餘燼撲滅後始得
      離開。
  二、燃燒周圍應開闢至少三公尺防火間隔避免延燒之措施,且須於上午
      六時後至下午六時前引火燃燒完畢。
  三、申請人應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範圍及相關之資訊,於燃燒前
      通知鄰接地之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四、風速過大或天候因素可能造成燃燒擴大情形者,應立即停止燃燒並
      撲滅之。
  五、應準備滅火器具,如滅火器或水桶裝水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府得禁止引火燃燒,並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各項款情形之一,經勸告不聽者。
  二、足以影響公共安全者。

  申請人若因田野引火燃燒致生公共安全、環境保護或其他災害事故者,
  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條或第八條規定,有田野引火燃燒之行為者,依本法第
  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消防局另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