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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第7條
合法建築物基地曾經施工改良土地者,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拆遷合法建築物部分,所有權人不得請求補償其改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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