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8日

條文關聯

  投資人因投資案須使用之縣有非公用房地,本府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公開招標:
  一、縣有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且無其他縣有土地可合併使用
      者。
  二、縣有房屋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下,且其基地面積在五百平
      方公尺以下者。
  前項縣有房地之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本府得提供下列優惠:
  一、出租:
    (一)租期:不得逾二十年。但期限屆滿前得更新之。
    (二)租金:租地建屋者,興建期間全免,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二至
          五年減半計收。
  二、設定地上權:
    (一)權利金得分年平均攤繳,攤繳期間最長以五年為限。
    (二)房屋興建期間地租全免,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二至五年減半計
          收,存續期間最長以五十年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