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師,應依下列各款順序遴用之: 一、具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資格者。 二、各校徵聘普通班教師,以曾修畢特殊教育導論三學分,或參加特殊 教育研習五十四小時者,優先任用。 三、曾任教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班者。 四、熱心輔導並願配合特殊教育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