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5日

條文關聯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師,應依下列各款順序遴用之:
  一、具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資格者。
  二、各校徵聘普通班教師,以曾修畢特殊教育導論三學分,或參加特殊
      教育研習五十四小時者,優先任用。
  三、曾任教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班者。
  四、熱心輔導並願配合特殊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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