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街頭藝人於公共空間從事街頭藝文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及社會善良風俗。
二、不得從事、販售與街頭藝人證核准項目不符之藝文活動、物品或勞務
    等。
三、不得造成行人或車輛通行困難,亦不得有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物出
    入口或消防安全、設備等妨礙交通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四、不得影響環境安寧及環境清潔,並應於活動結束後負責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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