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藝人於公共空間從事街頭藝文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及社會善良風俗。 二、不得從事、販售與街頭藝人證核准項目不符之藝文活動、物品或勞務 等。 三、不得造成行人或車輛通行困難,亦不得有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物出 入口或消防安全、設備等妨礙交通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四、不得影響環境安寧及環境清潔,並應於活動結束後負責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