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緊急性挖掘者,應於施工前通報建設局,並於通報後三個工作天內向 建設局申請補辦一般性挖掘許可。 前項通報方式,以網路通訊為主,以電話、傳真或口頭告知方式為輔,建 設局並應作成通報紀錄。 未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者,視為未經申請許可擅自挖掘道路。 辦理緊急性挖掘需於道路進行人孔、手孔蓋開啟或關閉者,準用第一項及 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