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申請緊急性挖掘者,應於施工前通報建設局,並於通報後三個工作天內向
建設局申請補辦一般性挖掘許可。
前項通報方式,以網路通訊為主,以電話、傳真或口頭告知方式為輔,建
設局並應作成通報紀錄。
未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者,視為未經申請許可擅自挖掘道路。
辦理緊急性挖掘需於道路進行人孔、手孔蓋開啟或關閉者,準用第一項及
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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