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與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30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召開協調會議時,應通知申請人及相對人到場,必要時,並得
  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到場陳述意見及接受諮詢。處理協調案件時,得請申
  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提出證據及到場陳述意見。
  主管機關召開協調會議時,得依案件類型指派臺中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推動小組委員三人至五人協調之。
  協調會議當事人一方未到場時,應另定期日再行協調。當事人一方經通
  知,無正當理由二次以上未到場者,視為協調不成立。
  前項情形因當事人一方二次以上未到場致協調不成立者,主管機關得依
  申請人之陳述或其他相關資料證據,調查相對人有無違反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之情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