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權益保障事項如下: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
宜。
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應設立臺中市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其設置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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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召開協調會議時,應通知申請人及相對人到場,必要時,並得
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到場陳述意見及接受諮詢。處理協調案件時,得請申
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提出證據及到場陳述意見。
主管機關召開協調會議時,得依案件類型指派臺中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推動小組委員三人至五人協調之。
協調會議當事人一方未到場時,應另定期日再行協調。當事人一方經通
知,無正當理由二次以上未到場者,視為協調不成立。
前項情形因當事人一方二次以上未到場致協調不成立者,主管機關得依
申請人之陳述或其他相關資料證據,調查相對人有無違反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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