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娼妓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為妓女:
  一、未滿二十歲者。
  二、身有殘疾或患有性病或其他傳染病、精神不正常或有精神病者。
  三、現有配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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