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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娼妓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妓女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為妓女: 一、未滿二十歲者。 二、身有殘疾或患有性病或其他傳染病、精神不正常或有精神病者。 三、現有配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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