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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配偶。 三、子女。 四、父母。 五、祖父母。 前項第三款之子女為未成年,其應領之互助金,由其法定代理人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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