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轉出學生之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代辦教科書,如已購買應發給教科書;如未購買,退還所收之代辦
      費。
  二、代辦費中之寄宿費、午餐費、燃料費、基本費、蒸飯費及代收費中
      之電腦設備維護、耗材及網路使用費、游泳池水電請依實際情況比
      照第九條處理。學生團體保險費依學生團體保險辦法暨相關規定辦
      理;其餘之代收費不退費。
  三、學生退費應發給退費證明書,明列所退各費數額,以便學生持向轉
      入學校繳納與退費單所列同數額之費用。
  四、私立國民中學及私立國民小學之轉出學生,除上述之規定外,其相
      關學雜費退費之規定應依照第九條之規定辦理,並由校方發給退費
      證明書,明列所退各項費用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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