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師遴選,應就下列合格教師任用 之: 一、具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資格者。 二、曾任教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班者。 三、熱心輔導且配合特殊教育工作意願高者。 學校應安排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班級導師接受特殊教育相關研習,每學 年應達二十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