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師遴選,應就下列合格教師任用
  之:
  一、具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資格者。
  二、曾任教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班者。
  三、熱心輔導且配合特殊教育工作意願高者。
  學校應安排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班級導師接受特殊教育相關研習,每學
  年應達二十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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