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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辦理申請興建農舍農民資格核定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鄉(鎮、市)公所承辦單位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文件是否齊全,不齊 全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 為辦理前項申請核定作業,承辦單位應依審查表項目核定後送本府備查 。 前項核定,承辦單位得會同相關單位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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