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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演藝事業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節目內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演出,其宣傳海報、節目單及演出有關 資料等不得散發及張貼: 一、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二、演出節目有害身心健康或有危險性不能確保演藝人員及觀眾安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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