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寄養家庭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雙親家庭:
    (一)年齡均在二十五歲以上,其中一方在六十五歲以下,具有國民
          中學以上教育程度者。
    (二)結婚二年以上相處和諧者。
    (三)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性疾病及其
          他不良素行紀錄者。
    (四)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五)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者。
  二、單親家庭:
    (一)具有照顧子女能力者。
    (二)符合前款第一目、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者。
  三、專業寄養: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並符合第一款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
      者:
    (一)具有高中以上教育程度,年齡在二十五歲以上、五十歲以下,
          曾任托兒所、安置機構保育人員二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二)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曾有二年以上社會工作實務經驗者。
  申請為寄養家庭,應檢具全戶戶籍謄本及其本人公立醫院健康証明書,
  有配偶者,並應檢具配偶公立醫院健康証明書,向本府或受託單位申請
  ,經本府審查合格列冊登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