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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立文化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中心為推展藝文工作,得結合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及熱心人士,組織 各種委員會,並運用志願服務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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