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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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縣立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並受
文化局局長之督導,綜理本中心業務及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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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掌理地方文物之蒐集、陳列、保管及各類藝文作品之展出暨音樂
、戲劇、舞蹈、電影欣賞等藝文活動之規劃、執行、行銷、服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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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課員、助理員、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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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及會計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會計事項,由本中
心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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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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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為推展藝文工作,得結合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及熱心人士,組織
各種委員會,並運用志願服務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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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得視藝文工作推展之需要,分區設置藝文中心,其人員就本中心
人員中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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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臺南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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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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