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立文化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12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臺南縣立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並受
  文化局局長之督導,綜理本中心業務及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中心掌理地方文物之蒐集、陳列、保管及各類藝文作品之展出暨音樂
  、戲劇、舞蹈、電影欣賞等藝文活動之規劃、執行、行銷、服務等事項
  。

  本中心置課員、助理員、辦事員。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及會計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會計事項,由本中
  心派員兼任。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中心為推展藝文工作,得結合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及熱心人士,組織
  各種委員會,並運用志願服務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中心得視藝文工作推展之需要,分區設置藝文中心,其人員就本中心
  人員中調派之。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臺南縣政府核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