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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立文化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12日
制定依據
1.
臺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5年07月12日
第十二條
本府為辦理特定業務,設所屬二級機關,分別受各業務主管局、處之督 導;其組織規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