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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中正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中心演出場地使用時間為每日九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十七時及十九 時至二十二時;展覽場地除週一休館外,為每日九時至十七時。如有特 殊情形經本局同意者,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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