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漁筏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漁筏之檢查分特別檢查及定期檢查,其申請檢查期限如左:
  一、特別檢查:應於漁筏建造或變更設計時施行之。
  二、定期檢查:應於特別檢查後,按漁筏執照上所載日期,每屆滿三年
      之前後各三個月內,向管理機關申請之。
  特別檢查或定期檢查合格後,管理機關應於漁筏執照檢查紀錄欄簽署或
  註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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