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各級學校傳染病防治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4日

條文關聯

  教職員工學生患第二條第三款傳染病時,所屬學校應向衛生主管機關或
  當地衛生所報告並通知病患家屬予以治療,必要時得限制其上班或上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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