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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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各級學校傳染病防治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4日

制定依據

1.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096年08月02日
  本局設各處、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疾病管制處:慢性、急性及新興傳染病、院內感控及登革熱等蟲媒
      傳染病之預防、疫調、監測、控制、訓練、防治、教育宣導等及衛
      生所管理等事項。
  二、保健科:護理行政、婦幼健康、中老年病防治、癌症防治、長期照
      護等事項。
  三、職場衛生科:營業、職業衛生及外籍勞工健康檢查審核等事項。
  四、醫政科:市立醫院、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管理、身心障礙鑑定及緊
      急救護等事項。
  五、藥政科:藥事機構、藥物及化粧品管理等事項。
  六、食品衛生科:食品衛生管理及國民營養等事項。
  七、衛生教育科:菸害防制、健康體能等健康促進及健康傳播、衛生教
      育及訓練等事項。
  八、檢驗室:食品、藥物、水質檢驗及公共衛生相關等檢驗事項。
  九、企劃室:研究發展、管制考核、資訊業務及生命統計等事項。
  十、秘書室:事務管理及採購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