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管理運用自治條例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1日

條文關聯

  為有效管理運用回饋金,凡得接受回饋金之鄉(鎮、市)公所,應於年
  度開始前,配合預算之編列,擬定「回饋金年度執行計畫書」經委員會
  建議後報本府核定,併預算書送縣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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