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公所辦理下列事項具有顯著績效時,本府得酌增基本建設 經費補助額或調增計畫型補助事項之補助比率,不受本辦法第五條補助 比率之限制: 一、努力開闢自有財源,致統籌分配稅與補助款以外之收入占歲入之自 主財源比率明顯提升。 二、以前年度補助款執行情形。 三、配合政府整體經濟建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