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鄉(鎮、市)公所辦理下列事項具有顯著績效時,本府得酌增基本建設
  經費補助額或調增計畫型補助事項之補助比率,不受本辦法第五條補助
  比率之限制:
  一、努力開闢自有財源,致統籌分配稅與補助款以外之收入占歲入之自
      主財源比率明顯提升。
  二、以前年度補助款執行情形。
  三、配合政府整體經濟建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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