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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勞工行政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申請使用場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費使用。 一、本府各機關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本市總工會舉辦有關勞工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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