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勞工行政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08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場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費使用。
  一、本府各機關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本市總工會舉辦有關勞工之活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