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查核准之新設置畜牧場,應於一年內完成建場。但有正當理由無法
如期完成者,得報請本府核准延長。
新設置畜牧場於建場完成後三個月內,新設置畜牧場負責人應填具申請
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二份,送新設置畜牧場土地所在鄉(鎮、市)公
所初審符合後,報請本府勘查:
一、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影本。
二、畜牧場經營計畫書。
三、土地登記及地籍圖謄本。
四、畜牧設施配置圖。
五、畜牧場位置略圖。
六、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附)。
七、身分證影本。
八、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本府自前項收件之日起一個月內,應會同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勘查,合格
者發給畜牧場登記證書,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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