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經審查核准之新設置畜牧場,應於一年內完成建場。但有正當理由無法
  如期完成者,得報請本府核准延長。
  新設置畜牧場於建場完成後三個月內,新設置畜牧場負責人應填具申請
  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二份,送新設置畜牧場土地所在鄉(鎮、市)公
  所初審符合後,報請本府勘查:
  一、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影本。
  二、畜牧場經營計畫書。
  三、土地登記及地籍圖謄本。
  四、畜牧設施配置圖。
  五、畜牧場位置略圖。
  六、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附)。
  七、身分證影本。
  八、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本府自前項收件之日起一個月內,應會同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勘查,合格
  者發給畜牧場登記證書,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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