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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之子女如未成年;其應領之互助金,由其監護人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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