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之子女如未成年;其應領之互助金,由其監護人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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