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許可設立之文化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 轄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 影本報本府備查,並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單位設立登記。 文化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儲存管理,不得以自然人名義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