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27日

條文關聯

  經許可設立之文化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
  轄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
  影本報本府備查,並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單位設立登記。
  文化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儲存管理,不得以自然人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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