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財團法人或學術研究機構為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檢具計畫書,
  載明下列事項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
  二名稱。
  三理念。
  四施教對象及人數(不超過九十人)。
  五計畫時程。
  六課程內容(含學習領域、師資、教材教法、學習評
    量)。
  七教學資源及設備。
  八預期成效。
  九財務規畫。
  前項申請,本府得就學生學習權與受教育權、家長之教育選擇權、申請
  人之計畫書內容及本縣對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需要,妥為斟酌准駁。
  第一項第七款之資源及設備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