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或學術研究機構為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檢具計畫書,
載明下列事項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
二名稱。
三理念。
四施教對象及人數(不超過九十人)。
五計畫時程。
六課程內容(含學習領域、師資、教材教法、學習評
量)。
七教學資源及設備。
八預期成效。
九財務規畫。
前項申請,本府得就學生學習權與受教育權、家長之教育選擇權、申請
人之計畫書內容及本縣對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需要,妥為斟酌准駁。
第一項第七款之資源及設備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