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失學身心障礙縣民學力鑑定科目及格者,由本府發給學力鑑定及格 證書,證明其具有相當正規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部份鑑定科目及格者 ,由本府發給該科目及格證明書,其參加次屆鑑定時,免鑑定該及格科 目,俟其全部科目及格時,發給學力鑑定及格証書。 凡持有直轄市或他縣(市)同級失學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部份鑑定科 目及格證明書者,本府均予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