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辦理失學身心障礙縣民學力鑑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參加失學身心障礙縣民學力鑑定科目及格者,由本府發給學力鑑定及格
  證書,證明其具有相當正規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部份鑑定科目及格者
  ,由本府發給該科目及格證明書,其參加次屆鑑定時,免鑑定該及格科
  目,俟其全部科目及格時,發給學力鑑定及格証書。
  凡持有直轄市或他縣(市)同級失學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部份鑑定科
  目及格證明書者,本府均予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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