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導師制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導師之任務如下:
  一、級務處理。
  二、班級經營。
  三、學生生活學習輔導。
  四、個案認輔。
  五、親師溝通。
  六、協助成立及推動班級家長會。
  七、偶發事項處理。
  八、學生申訴事件處理。
  九、其他有關教學及教育行政之事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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