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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補習班之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 班舍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 ,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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