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之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
  班舍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
  ,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