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級學校校車及幼童專用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校車車身顏色及標識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幼童專用車並應於駕駛座兩邊外側加漆政府立案字號。
  校車車體外面繪製廣告,除車體前後兩面不得繪製且不得塗蓋車體兩側
  原有之標識外,並應符合遊動廣告相關法令之規定。
  校車各部規格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檢驗之標準,經改裝者應立即停
  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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