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得聘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教育人員於方案執行期間輔導方案之執行, 或於方案執行完畢後辦理成果審查或實際訪視,以確保方案實施品質並 維護特殊教育學生受教權益。 方案辦理成效卓越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予以追蹤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