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客家文化會館使用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9日

條文關聯

  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人應負責場地設備、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
      護,並應接受本府管理人員之監督。
  二、使用人應妥適使用及維護一切設施;未經本府同意,不得變更本館
      原有建築結構、裝修配置及佈置擺飾。
  三、因可歸責於使用人之事由,致本館設施發生損壞,使用人應負賠償
      責任。
  四、活動不得使用任何易燃、易爆之危險物品。
  五、不得於常設展示室、第二展示室、圖書閱覽室、會議室、研習室及
      演藝堂等地點用餐。
  六、活動結束後,應立即清理場地並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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