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路邊收費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停車收費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條文關聯

  於停車收費路段所劃設之停車格位內停車之車輛,除依法免繳停車費者
  外,其餘車輛均須依規定繳費;停車費率以時計算者,以離場時間或當
  日晚間二十二時為計費截止時間,未滿三十分鐘者以三十分鐘計算;三
  十分鐘內於不同一停車格位停車者,分別計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