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餘土處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及承運廠商之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餘土數量、內容及處理作業時間。 三、餘土處理場所之名稱、地點及核准文件。 四、餘土運送時間、路線、處理作業方式及污染防治說明。 五、其他本府指定之必要書件。 起造人於工地產出餘土前,應按送本府備查之餘土處理計畫,向本府申 請核發運送憑證,並覈實填列處理紀錄表。餘土處理計畫內容有變更者 ,應於另行備查後,依變更後之內容申請核發運送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