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建築工程餘土處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及承運廠商之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餘土數量、內容及處理作業時間。
  三、餘土處理場所之名稱、地點及核准文件。
  四、餘土運送時間、路線、處理作業方式及污染防治說明。
  五、其他本府指定之必要書件。
  起造人於工地產出餘土前,應按送本府備查之餘土處理計畫,向本府申
  請核發運送憑證,並覈實填列處理紀錄表。餘土處理計畫內容有變更者
  ,應於另行備查後,依變更後之內容申請核發運送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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