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核決公文(包括決行、核批、核會文件),行使最後決定職權者
,應親筆簽名,其方式規定如左:
一、本府第一層機關首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核決文稿,其由主席親
自核決者,應由主席簽名;由秘書長代為核決者,應由秘書長親筆
簽名,另蓋主席職名章;由副秘書長代為核決者,應由副秘長親筆
簽名,另蓋秘書長、主席兩職名章。
二、本府第二層機關首長(副首長或幕僚長)代為核決本府文稿時,其
由首長核決者,應由首長在核決位置親筆簽名,並加蓋「代為決行
」章,其由副首長或幕僚長代為核決者,應由副首長或幕僚長在其
原職稱位置親筆簽名,另在核決位置加蓋其首長職名章及「代為決
行」章。
三、本府第三層主管代為核決本府文稿時,應在其本人職稱位置先蓋職
名章。另在核決位置親筆簽名及加蓋「代為決行」章。
四、其他機關文稿之核決、簽章,除第二層主管應加蓋職名章外,餘均
比照前三款規定辦理。
前項代為核決文稿者,應負行政與法律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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