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救助之對象,以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
過前一年政府公布之家庭每人平均所得三分之二,具有左列情事之一經
鄉鎮縣轄市區公所及縣市政府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者為限: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有生命危險者。
三、戶內人口罹患重大疾病須住院治療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者。
四、負家庭主要生計人口失業、失蹤、入獄服刑,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者。
五、家庭遭受重大意外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六、其他遭遇急難事故,經主管機關確定確需救助者。前項各款同一事
故之救助,以一次為限,救助最高金額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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