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急難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救助之對象,以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
  過前一年政府公布之家庭每人平均所得三分之二,具有左列情事之一經
  鄉鎮縣轄市區公所及縣市政府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者為限: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有生命危險者。
  三、戶內人口罹患重大疾病須住院治療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者。
  四、負家庭主要生計人口失業、失蹤、入獄服刑,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者。
  五、家庭遭受重大意外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六、其他遭遇急難事故,經主管機關確定確需救助者。前項各款同一事
  故之救助,以一次為限,救助最高金額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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