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放領耕地地價提前繳納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耕地承領人提前繳付地價時,應由縣(市)政府查明核定,其有左列情
  形之一者,不得提前繳付:
  一、耕地承領人原已負債,復以借債提前繳付地價,足以影響其生活或
      耕作經營者。
  二、耕地承領人借款提前繳付地價,以繳清地價後移轉承領耕地予貸款
      人為目的者。
  三、違反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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