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承領人提前繳付地價時,應由縣(市)政府查明核定,其有左列情 形之一者,不得提前繳付: 一、耕地承領人原已負債,復以借債提前繳付地價,足以影響其生活或 耕作經營者。 二、耕地承領人借款提前繳付地價,以繳清地價後移轉承領耕地予貸款 人為目的者。 三、違反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