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02日

條文關聯

  每戶承領公地面積標準規定如左:
  一、田五分至二甲。
  二、一甲至四甲。
  各縣、市(局)政府實際放領面積,應照前項標準,按地目等則分上、
  中、下三等擬定。但承領人如為依法承租之農戶時,得依其原承租面積
  放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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