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戶承領公地面積標準規定如左: 一、田五分至二甲。 二、一甲至四甲。 各縣、市(局)政府實際放領面積,應照前項標準,按地目等則分上、 中、下三等擬定。但承領人如為依法承租之農戶時,得依其原承租面積 放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