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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條
簽稿收發人員對各單位所送之簽稿及提閱文件,應依原送公文登記表( 薄)所載逐件點清,蓋章後交還,並登記公文收件登記薄(附式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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