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登記應提出之文件,於網路申請土地登記時,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登記申請書電子文件應以電子簽章方式辦理。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除
能以政府資料庫達成查詢或提供者,得免提出外,應為電子文件並完
成電子簽章。但非全程網路申請土地登記者,不在此限。
三、已登記者,除有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外,應提出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
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得免提出。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土地登記應提出之文件,包括登記申
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等。為推動全程網路
申請登記,該項各款應提出之文件,應逐步朝向得以電腦處理方式提
供。查目前身分證明文件多已能以戶役政系統查詢;國家發展委員會
建置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 My Data)平臺,民眾可透過平臺驗證身
分及線上同意後,自資料提供機關介接個人資料自行下載,以取代紙
本資料;其他資料提供機關,亦有建置跨機關介接服務平臺。爰本條
明定於網路申請土地登記時,申請人應提出或免提出文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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