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條文關聯

地政士或律師代理以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並經憑證確認身分者,得免依第
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之作業特性,由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移列
    ,並配合第七十條之一第三項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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