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條文關聯

登記機關接收全程網路申請案件時,應即收件;登記機關接收非全程網路
申請案件時,應俟書面文件到所後再辦理收件。
依前項規定收件之網路申請土地登記案件,其審查、補正、駁回等辦理程
序,依第三章第四節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全程網路申請案件係指申請人應提出之文件均以系統提供並完成電子
    簽章,故於登記機關接收該案件後即可收件辦理。惟非全程網路申請
    係指申請人於網路提出申請時,申請案件之應附文件未能全部運用網
    路系統提供,故為免登記案件之延宕,應俟其他書面文件到所後始得
    辦理,爰於第一項明定全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不同收件時點之規
    定。
三、至於收件後其他辦理土地登記之程序,與非網路申請土地登記程序並
    無不同,爰於第二項明定依本規則第三章第四節規定辦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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