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煤氣事業經營登記申請案,應辦理公告,公告內容應 載明如有其他公司(籌備處)欲在同一區域申請營業區域及經營登記, 應於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 前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地方主管機關於公告期滿後,應作成書面審查意見,連同原申請書及書 表圖件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同一區域之申請案有兩家以上時,地方 主管機關之書面審查意見,應建議優先順序並敘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