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聲請回復原狀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
為處分之期間,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八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
施行時,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者,適用修正後第六十七條或第四百十
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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