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第一審原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仍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 於第三審之案件,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者,仍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 抗告期間,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 時,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者,適用修正後第四百零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