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應於每日收盤後,就委託人資券相抵交割交易之損益,評估增減其
單日買賣額度或資券相抵交易額度。委託人同時具備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
銷交易資格者,當日沖銷交易及資券相抵交割交易應合併計算損益情形,
並評估增減其單日買賣額度、資券相抵交易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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